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违反清洁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