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环保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