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对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主体 环保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环境保护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将个人所有的重要或者珍贵的环境保护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四)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