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管理条件》(国务院令第588号)第15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