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01号)第三章 捕捞第十八条 在天然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情况确定发放数量,由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持有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捕捞许可证核准的项目进行作业,并定期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签证手续。增加、更新改造捕捞船舶,须经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第二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