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2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新草品种审定制度。新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