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第14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