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三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消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