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生产、经营包装袋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三十三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包装袋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