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O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