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