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