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未按规定制作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档案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二十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