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无明显的标识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第五十二条:“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第五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