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未建立规定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4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4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