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为境外制种进口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26号)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