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26号)第八条第二款:“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0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26号)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