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伪造、涂改种子标签或者种子实验数、检验据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26号)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