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伪造、涂改种子标签或者种子实验数、检验据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26号)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26号)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