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26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实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草种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