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假冒授权农业植物品种或印制、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申请号、品种权号、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5号)(农业部分)第五十七条:“《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