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农药登记证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农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七条第二款:“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