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第四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