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一款:“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由农药检定所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