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