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标识的标注方法:(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第七条第一款:“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第七条第二款:“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第八条:“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一)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二)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三)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四)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五)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第十一条:“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二十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第五十二条:“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