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假冒、伪造、转让、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