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49号)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第四十八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