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其他化学物质、重金属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49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