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擅自移动、损毁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