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侵占、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六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二)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