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调换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法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2007年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四)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