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未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于2007年9月29日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