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