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