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等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8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蚕种:(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