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