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