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造成农业有害生物扩散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扩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农业有害生物扩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立即进行除害处理,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不进行除害处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