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或者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或者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第三十条第(四)项:“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