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对饲养的动物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