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