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