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动物防疫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