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