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四)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七)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第二十五条:“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三)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四)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五)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六)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