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转让、伪造、变造或使用转让、伪造、变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