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