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