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执业助理兽医师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