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