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十五条第二款:“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备注